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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政纪律要求
(来源:桂林市科技局 刘志权) 2016-07-21

  一、国内公务接待纪律规定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二)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不准超标准安排,不准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准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严格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严格公务接待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收受礼金纪律规定 

  (一)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现金,贵重礼品,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收受红包、节礼、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三、整治会所歪风纪律规定 

  (一)不准出入私人会所。 

  (二)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三)不准设立或入股私人会所。 

  (四)不准将公务接待或公务活动安排到私人会所。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在私人会所的消费。  

  四、党员干部纵酒纪律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猜拳行令、掷骰子或发纸牌等赌酒、强行劝酒和逼酒。 

  (三)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四)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五)严禁在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时饮酒。 

  (六)严禁饮酒后值班上岗、执行公务、驾驶车辆。 

  五、操办婚丧喜庆纪律规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父母、配偶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二)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五)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六)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公物、公车; 

  2、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3、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4、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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